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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基础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(试行)

    发布日期:2016-10-10    通讯员:  浏览次数:

    第一章 总 则

   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、《湖北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》制定。

    第二条 湖北科技学院基础医学院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)是基础医学院(以下简称学院)学术评价与咨询机构。

   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旨在营造科研氛围,鼓励学术创新,增加科研产出,提高学术质量,促进学院发展。

    第二章 组 成

   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学院教师中产生,原则上保证每个教研室均有教师参加。

   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、副主任委员若干、秘书1人。

   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进行聘任,每届任期4年,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,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1/3。

    第三章 职责权限

   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:

    1.审议本院学科建设、科研建设和实验室建设计划等。

    2.审议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选的科研学术水平,推荐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。

    3.对本院科研项目申请进行论证、遴选和推荐,对立项科研项目进行指导、检查和监督。

    4.审议各项科研奖励、成果奖、优秀学术论文的申请与推荐。

    5.负责本院学术带头人的遴选、审定和绩效考核工作,推荐各级相关专家、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。

    6. 制定本院科研建设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章程。

    7. 监督本院的学术道德,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和处理。

    8.讨论、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。

   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
    1.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、信息等;

    2.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;

    3.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、独立地发表意见,讨论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;

    4.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、实施监督。

   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
    1.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学术规范、恪守学术道德;

    2.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,坚守学术专业判断,公正履行职责;

    3.勤勉尽职,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。

    第四章 工作制度

   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由主任委员主持,以实际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/3为有效会议。

   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重大事项须邀请学院领导参加,并具有表决权。在涉及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学术问题上,应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;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,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。

    第五章 附 则

   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。

 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基础医学院批准、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

    基础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名单

    主任委员:朱海丽

    副主任委员:胡美纯、单士刚、王俊芳

    委员:陈红霞、丁涵静、高晚霞、焦铭、李敏才、林莉、宁志丰、钱文斌、孙元鹏、王华、王希君、武阳、杨春艳、曾洁、朱薿

    秘书:韩璐

    (按拼音进行排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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